香港来港投资入境计划IVS


来港投资(开办/参与业务) 入境计划(IVS)的好处:

  • 申请企业移民香港审查宽松
  • 没有规定申请人必须长期在香港居住(没有移民监)
  • 不需要申请人提供资产审查
  • 移民申请过程中申请人也无需亲自到香港政府机构面试
  • 无人口管控政策,生育自由

来港投资(开办/参与业务)入境计划(IVS)适用人士:

  • 所有外国籍人士(内地的中国居民、阿富汗、柬埔寨、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国民除外)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并符合以下条件:
  • 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
  • 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海外是指中国内地、澳门特别行政区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而且申请是从海外递交。

来港投资(开办/参与业务) 入境计划(IVS)资格:

  • 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严重犯罪记录;
  • 申请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关范畴的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有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以及
  • 申请人能对本港经济作出重大贡献

 

来港投资(开办/参与业务)入境计划(IVS)指南:
http://www.immd.gov.hk/pdforms/ID(C)1000.pdf

 

受养人入境安排:

  • 来港投资的申请人,可根据香港特区现行有关受养人的政策申请带同其配偶及18岁
  • 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
  • 获批准来港或正在申请来港投资的人士,将成为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
  • 受养人可在港就业而不会受到限制。
  • 受养人会获得与其保证人相同的逗留期限。
  • 受养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 受养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关系证明;
  • 受养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记录;以及
  • 保证人有能力为受养人在港提供远高于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适的居所

*此入境安排不适用于以单程通行证计划以外途径取得澳门居留身份,并现居澳门的前内地中国居民;阿富汗及朝鲜的国民

 

延长逗留期限:

  • 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
  • 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以1-2-2-2年的模式批出

 

转换工作:

  • 来港后可申请转换工作,但必须符合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来港投资的申请资格

 

回港居留:

  • 香港特区非永久性居民,不论其国籍或所持有旅行证件种类,均无需回港签证/进入许可进入本港,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况必须没有改变及在有效获准居留期限内回港。
  • 非永久性居民如离开香港一段长时间(例如6 个月或以上)后才返港,他们或须往入境事务处总部办理核实居留身份的手续。

 

居留权:

  • 获准来港投资的人士,如在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申请核实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来港投资(开办/参与业务) 入境计划(IVS)流程图:

来港投资(开办/参与业务) 入境计划(IVS)流程图

注:以上瓦努阿图永久居留权入境计划,只适用于中国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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