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香港公司在組織形式選擇方面,有什麼考慮因素?(二)

上次跟大家討論了成立香港公司在組織形式選擇方面的一些考慮因素 - 稅款負擔、成立香港公司的程序和成本、風險程度等問題,今次跟大家談談成立香港公司在組織形式選擇方面的其他因素 - 企業管理、企業續存、吸收資金、香港稅務方面的問題:


1.企業管理
成立獨資公司,經營者必須獨立勝任所有的管理工作。獨資經營的優劣,取決於獨資者的管理能力。

成立合夥公司,各合夥人承擔部份的管理工作。這樣合夥公司可以充份利用各合夥人的經驗和知識,使合夥公司比獨資公司更優越。然而,各合夥人也可能對決策產生不同意見,並導致矛盾僵局。

成立香港有限公司,公司由高級管理職員執行管理功能,公司可以避免任何由股東能力或知識有限所產生的低效率。
 

2.企業續存
企業在所有者死亡或退出後是否繼續存在,是值得考慮的問題。對獨資公司和合夥公司來說,一旦全部或部分所有權發生變化,企業的經營將引致混亂。

 

3.吸收資金
任何企業的發展,必然會遇到需要更多資金的問題,而企業的組織形式決定企業資金的來源及數量的多少。有限公司企業是在法津約束下的法律實體,它必須遵守許多規定,如提交各種法律文件等,所以信譽一般較獨資或合夥公司佳,更能向銀行借取資金。

 

4.香港稅務
香港稅務是在香港營商作業,必須留意的重要一環。利得稅率如何?什麼是可扣除的開支?什麼是不可扣除的開支?

一)利得稅率
獨資經營及合夥經營企業的香港稅務,只要每年向稅務局報上企業的盈利數字,而毋須經執業會計師核數,所以報稅的程序較簡單,目前的利得稅率為15%。
對於香港有限公司,會計帳項必須由執業會計師核數。再連同公司的損益表一併交與稅務局評審,目前的香港有限公司利得稅率是16.5%。

二)可扣除的開支
營業機構可以扣除而無須納稅的費用,大多是與經營有關的費用。

可扣除的開支:
一般而論,所有由納稅人為賺取應評稅利潤而付出的各項開支費用,均可獲准扣除。在計算香港分行或附屬公司的利得稅時,如總公司將部分可扣除的行政費用轉帳,則此項轉入的費用也可予以扣除,但亦祇限於在有關課稅年度的基期內用以賺取應評稅利潤的部分。

不可扣除的開支:

  • 家庭或私人開支及任何非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花費的款項;
  • 資本的任何虧損或撤回,用於改進方面的成本,或任何資本性質的開支;
  • 根據保險計劃或彌償合約而可得回的款項;
  • 非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佔用或使用樓宇的租金或有關開支;
  • 根據《稅務條例》繳納的各種稅款,但就支付僱員薪酬而已繳付的薪俸稅除外;
  • 支付予東主或東主的配偶、合夥人或合夥人配偶(如屬合夥經營)的薪酬、資本利息、貸款利息或在《稅務條例》第16AA條以外,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作出的供款。
  • 小企業的經營者,可以考慮以個人入息課稅來減輕企業的稅項。年結時的存貨多少足以影響盈虧,存貨價值被計多,盈利便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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