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港投資(開辦/參與業務) 入境計劃(IVS)資格:
- 沒有保安理由拒絕申請,而申請人亦沒有嚴重犯罪記錄;
- 申請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關範疇的學士學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具有良好的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或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亦可予接受;以及
- 申請人能對本港經濟作出重大貢獻
來港投資(開辦/參與業務)入境計劃(IVS)指南:
http://www.immd.gov.hk/pdforms/ID(C)1000.pdf
受養人入境安排:
- 來港投資的申請人,可根據香港特區現行有關受養人的政策申請帶同其配偶及18歲
- 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來港。
- 獲批准來港或正在申請來港投資的人士,將成為隨同來港的受養人的保證人。
- 受養人可在港就業而不會受到限制。
- 受養人會獲得與其保證人相同的逗留期限。
- 受養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 受養人與保證人能提供合理的關係證明;
- 受養人沒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記錄;以及
- 保證人有能力為受養人在港提供遠高於基本水準的生活和合適的居所
*此入境安排不適用於以單程通行證計畫以外途徑取得澳門居留身份,並現居澳門的前內地中國居民;阿富汗及朝鮮的國民
延長逗留期限:
- 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
- 延長逗留期限通常會以1-2-2-2年的模式批出
轉換工作:
- 來港後可申請轉換工作,但必須符合根據一般就業政策來港投資的申請資格
回港居留:
- 香港特區非永久性居民,不論其國籍或所持有旅行證件種類,均無需回港簽證/進入許可進入本港,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況必須沒有改變及在有效獲准居留期限內回港。
- 非永久性居民如離開香港一段長時間(例如6 個月或以上)後才返港,他們或須往入境事務處總部辦理核實居留身份的手續。
居留權:
- 獲准來港投資的人士,如在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可申請核實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來港投資(開辦/參與業務) 入境計劃(IVS)流程圖:

註:以上瓦努阿圖永久居留權入境計劃,只適用於中國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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